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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致客户聲明書

依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下稱「條例」) ,利晉財務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現通知貴客戶以下細則:

(1)
客戶在建立或延續本公司信貸便利、由本公司或其他財務機構提供財務服務、擔任擔保人、因法例規定或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所發出的指引時,需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統稱「有關資料」)。
(2)
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有關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建立或延續信貸便利或提供財務服務或遵守法例規定或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所發出的指引。
(3)
本公司亦會在客戶與本公司的正常財務業務運作中收集客戶的資料。
(4)
客戶的資料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i)
提供財務服務和信貸便利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ii)
在客戶申請信貸時進行的信貸調查,及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審查;
 
(iii)
編制及維持本公司的信貸評分模式;
 
(iv)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用檢查及債務追討;
 
(v)
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vi)
設計為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
推廣本公司及/或經挑選之公司的服務或產品;
 
(viii)
計算本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債務;
 
(ix)
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x)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為履行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法例的規定而作出披露;或為依循及施行任何預期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會遵從的監管或其他機構所發出的指引而作出披露;
 
(xi)
使本公司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xii)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5)
本公司會對其持有的客戶資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會把有關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作第(4)段列出的用途:
 
(i)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證券結算、債務追討或其他與本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者;
 
(ii)
任何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人士,包括與本公司屬同一集團的其他已承諾保持有關資料保密的公司;
 
(iii)
信貸資料機構;而在客戶欠賬時,則可將有關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iv)
本公司在根據對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力的規定下或為依循及施行任何預期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會遵從的監管或其他機構所發出的指引而有責任對任何人作出披露;
 
(v)
本公司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公司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6)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個人有權:
 
(i)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及有權查閱有關資料;
 
(ii)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並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iv)
查詢並獲本公司回覆,例行向信貸資料機構或收數公司或其他公司披露的是哪些個人資料,及獲本公司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機構或收數公司或其他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
 
(v)
於悉數清還欠款而結束賬戶時,指示本公司要求該信貸資料機構,從資料庫刪除本公司曾經提供的賬戶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賬戶五年內發出,而該賬戶在緊接結束之前五年內,並無拖欠超過六十天的記錄,假如該賬戶有拖欠超過六十天的記錄,信貸資料機構可保留有關記錄,直至欠款悉數清償之日起計滿五年為止,或銀行接獲的解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滿五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7)
根據條例的條款,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8)
本公司在批核信貸申請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機構提供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假如客戶有意索取有關報告,可要求本公司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機構的聯絡詳情。
(9)
本公司在結束賬戶/終止服務後會繼續持有有關客戶的資料7年或按照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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